淘金网

返回上页

发布时间:2023-12-19 19:10:05
/
/
称康明宝岛侵权易混杂 宝岛眼镜维权胜诉-我国法院网

称康明宝岛侵权易混杂 宝岛眼镜维权胜诉-我国法院网

【概要描述】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宝岛公司)以为徐某开办的眼镜店运用“康明宝岛

称康明宝岛侵权易混杂 宝岛眼镜维权胜诉-我国法院网

【概要描述】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宝岛公司)以为徐某开办的眼镜店运用“康明宝岛

详情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宝岛公司)以为徐某开办的眼镜店运用“康明宝岛眼镜”等商标与广告宣扬标明,易与自己运用的驰名商标“宝岛”构成混杂,涉嫌损害自己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恳求判令徐某立马中止涉案损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消除影响。

  原告晶华宝岛公司诉称:晶华宝岛公司依法受让获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眼镜行等的第772859号商标、第1394775号商标、第3110047号商标(以下简称“宝岛”系列三商标)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独占答应运用权,2011年国家商标局确定第3110047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多年来,“宝岛眼镜”在我国大陆地区大都省市开设连锁店、直营门店,现为国际最大的华人眼镜连锁集团。在长时间的连锁运营中,“宝岛眼镜”一致品牌形象,重视品牌推行,在消费的人中口碑相传,成为社会大众熟知的闻名品牌。后晶华宝岛公司查询发现,徐某开办的眼镜店在店肆招牌、广告指示牌、联络手刺等相关服务标识载体上,均杰出运用了“康明宝岛眼镜”等标识;且徐某在广告指示牌、布景墙上运用“源自宝岛台湾”的广告语进行宣扬。晶华宝岛公司以为,徐某未经晶华宝岛公司答应,在“眼镜行”服务项目上私行运用“康明宝岛眼镜”标识,易使相关大众与晶华宝岛公司享有很高闻名度的“宝岛”注册商标发生混杂或误认,构成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侵略了晶华宝岛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徐某明知或应知晶华宝岛公司源于台湾的“宝岛眼镜”享有很高闻名度,却运用引人混杂的“康明宝岛眼镜”标识误导顾客,一起运用“源自宝岛台湾”进行宣扬,引人误解在《法制日报》或其他报纸登报消除影响;4.承当本案诉讼费用。其“康明宝岛眼镜”源自晶华宝岛公司闻名眼镜行品牌“宝岛”,加重了大众的混杂,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晶华宝岛公司恳求法院判令:徐某立马中止损害商标权的行为;立马中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制日报》或其他报纸登报消除影响;承当案子诉讼费用。

  被告徐某答辩称:其开办的眼镜店是经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宝岛公司)特许建立的康明宝岛眼镜的加盟店之一。首要,其运用的门店招牌标识以及第3568298号“康明宝岛”商标是经权利人福州宝岛公司答应的。第二,运用“源自宝岛台湾”字样是真实地向顾客传递企业文化信息,且“宝岛台湾”系通用说法,并非晶华宝岛公司所专有。第三,到1997年曾经,晶华宝岛公司等在我国大陆没有开设眼镜店,而福州宝岛公司已在大陆运营多年,关于“康明宝岛眼镜”是运用在先的。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徐某在实际运用中未完好运用第3568298号“康明宝岛”文字及图商标,关于该商标的辨认部分即图形部分没用,这种对注册商标的简化运用或拆分运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大众对“康明宝岛”的眼镜行服务提供者发生混杂,故徐某杰出运用“康明宝岛”文字的涉案行为构成侵略“宝岛”商标权行为。一起徐某杰出运用“康明宝岛”标识的一起再运用“源自宝岛台湾”的宣扬语,具有凭借别人商誉的成心,愈加混杂了二者的边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终究判定:被告徐某立马中止侵略原告晶华宝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行为,立马中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于判定收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涉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制日报》上宣布相关声明,以消除影响。

  “要牢牢守住人民法院作业的初心,把‘尽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子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记在心里、扛在肩上、执行内行动上...【概况】

  2019年7月29日14:30,山东莱西法院审理原告柳孔圣与被告刘德治名誉权胶葛一案

  7月29日14:00 村妇假充别人虚伪告发 被假充者与被告发者诉法院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