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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0 19: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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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岛”眼镜起纷争多方抢滩争岛主

“宝岛”眼镜起纷争多方抢滩争岛主

【概要描述】 随着近视患者的日益增多,眼镜慢慢的变成了人们的刚需。而在爱美之心的“做崇”下,眼镜这一

“宝岛”眼镜起纷争多方抢滩争岛主

【概要描述】 随着近视患者的日益增多,眼镜慢慢的变成了人们的刚需。而在爱美之心的“做崇”下,眼镜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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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近视患者的日益增多,眼镜慢慢的变成了人们的刚需。而在爱美之心的“做崇”下,眼镜这一刚需,除了实用功能外,还赋予了其一种美的文化。于是各种眼镜品牌,架在了人们的鼻梁上。在眼镜行业,商标侵权纠纷也不断发生。发生在“宝岛眼镜”上的商标纠纷,便是其一。

  日前,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宝岛)诉福建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海峡宝岛)、福建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纠纷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众所周知“宝岛”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别称,1972年,宝岛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岛光学)于台湾创立,在注册了相关“宝岛”商标后,于1979年开创连锁经营模式。

  1994年起,宝岛光学陆续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在“眼镜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772859号、1394775号“

  1997年,宝岛眼镜进军大陆,至2018年在大陆开设门店近1200家,遍布120个城市。

  之后,上述商标经过一系列转让、变更等程序,宝岛眼镜商业谘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谘询公司)于2010年8月受让取得上述 “宝岛”系列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专用权至今均合法有效。

  同期,晶华宝岛与谘询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享有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上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届满止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双方约定,若发生针对许可商标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晶华宝岛有权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网上公开信息数据显示,福建海峡宝岛成立于2011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昆明分公司系由福建海峡宝岛设立的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8日。

  小编经过检索发现,福建海峡宝岛申请注册了多件“海峡宝岛”商标,这中间还包括第9类聚光器“等商品上的“海峡宝岛”商标。

  晶华宝岛表示,昆明分公司在其店铺招牌、配镜单据等相关服务标识载体上使用了“宝岛眼镜”、“海峡宝岛眼镜”、“海峡宝岛眼镜”、“”等标识;在经营活动中,福建海峡宝岛使用“海峡宝岛眼镜”、“福建海峡宝岛眼镜”、“福建海峡宝岛眼镜公司”等品牌标识进行特许经营及宣传推广。故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福建海峡宝岛及其昆明分公司诉至法院。

  晶华宝岛认为,“宝岛眼镜”在中国大陆各地设立的事业部,多将“宝岛”作为企业名的组合部分,并持续使用多年,相关公众已将“宝岛眼镜”与“宝岛”商标权人的“宝岛眼镜”连锁体系建立了特定对应识别联系。福建海峡宝岛及其昆明分公司明知“宝岛”商标在眼镜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仍然擅自将“海峡宝岛”作为字号,并使用“海峡宝岛镜”、“福建海峡宝岛眼镜”、“福建海峡宝岛眼镜公司”等品牌标识进行特许经营及宣传推广,明显具有攀附“宝岛”驰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与混淆。

  福建海峡宝岛辩称,晶华宝岛没有第772859号、第3110047号商标的诉权,且晶华宝岛出示的消费票据显示经营者为“昆明康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故只能证明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行为人为康建公司,康建公司与其无关,福建海峡宝岛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此外,福建海峡宝岛一直使用图形商标作为商品和服务标志,该图形结合“海峡宝岛”的名称,含义为“两岸大团结”、“两岸一家亲”,没有突出使用“宝岛”二字,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亦不会导致混淆,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有四点。一、晶华宝岛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福建海峡宝岛与昆明分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三、本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如果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晶华宝岛作为上述“宝岛”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犯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福建海峡宝岛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海峡宝岛眼镜”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突出使用“宝岛(寶島)”字样,有着非常明显的攀附故意,侵犯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鉴于晶华宝岛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昆明分公司在其经营地实施了突出使用“宝岛(寶島)”字样的行为,故不能认定昆明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福建海峡宝岛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不正当攀附行为,依据商标法足以制止,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昆明分公司在明知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然以含“宝岛”字样的企业名开展经营活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认定昆明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福建海峡宝岛侵犯晶华宝岛公司“宝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昆明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公司应进行公开道歉并予以相应赔偿;福建海峡宝岛及昆明分公司不再使用“宝岛”字样,并及时进行企业名变更。

  据了解,这已经不是晶华宝岛第一次使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宝岛”注册商标专用权。小编通过检索发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分别起诉了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湖北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平湖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等多家字号叫“宝岛”的公司。

  可让人意外的是,“福州海峡宝岛”及“江西宝岛”同福建海峡宝岛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刚及股东、高管叶奶加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据公开资料显示,福建海峡宝岛在设立之初原约定由陈某与叶某某各自出资50%,后不知为何,陈某与叶某某“反目”,后者成立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并申请注册了相关“海峡宝岛”商标,但截至目前并未核准注册。

  因为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海峡宝岛”等字样,晶华宝岛及福建海峡宝岛先后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而同样以商标侵权为由,被晶华宝岛诉至法院的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也有福建海峡宝岛法定代表人陈某、高管叶某某的身影。

  小编通过检索发现,陈某曾为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福州两分公司的负责人,不过目前这两公司已注销。

  另外发现,叶某某曾是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股东和高管,并因为叶某某替老东家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对他在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搭档刘某某“虚假授权”,引发了另外一场刘某某与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诉讼。

  围绕着“宝岛”上的商标纠纷,在利益的驱使下,未来不会止步于此。希望消费的人在戴上“宝岛”眼镜后,能够分辨真伪。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