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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7 02: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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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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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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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书面通知于2024年2月6日发出,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宁桥大道291号天元宠物鸿旺园区9号楼9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宋永高、陈斐、余景选通讯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薛元潮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回购的基本情况: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基本情况如下: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如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50%。

  (4)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含)。

  (5)回购数量: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6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7%;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2,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3个月、6个月亦无明确的减持计划。

  若上述股东后续拟实施相关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可能会引起本次回购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如未使用部分拟依法注销,则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企业来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4)回购期限内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存在应该要依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内容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依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受资本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近期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连续下跌。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途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为维护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合理回归内在价值,经考虑公司股票证券交易市场表现、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途,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

  公司认为,截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回购方案日前(即截止2024年2月8日)公司股票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过20%,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二条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司股份的条件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召开时点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证券交易市场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公司财务情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如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本次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6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7%;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2,000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5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00,0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1、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在回购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1、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4,000 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2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600,000股(取整)。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明显的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别的因素影响且以四舍五入测算数据,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000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2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800,000股(取整),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明显的变化;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别的因素影响且以四舍五入测算数据,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及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止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637,942,493.74元,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74,671,230.0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913,675,607.22元。假设按照资金上限人民币4,000 万元,根据 2023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人民币 4,000 万元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52%,约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09%,约占货币资金的6.96%。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状况,公司认为人民币4,000 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企业的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不是真的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是不是真的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三个月、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且公司未收到上述主体及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如上述股东后续拟实施相关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2月6日收到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薛元潮先生《关于提议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受长期资金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近期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连续下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过 20%。薛元潮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途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为维护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合理回归内在价值,经考虑公司股票证券交易市场表现、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途,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

  提议人薛元潮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薛元潮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回购期间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有相关的增减持计划,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3年内全部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尚未出售,尚未出售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有但不限于:

  2、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公司和市场的详细情况择机回购股份, 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法律和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出现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可能导致本次回购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如未使用部分拟依法注销,则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4、回购期限内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关于回购的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存在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内容的风险。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2、公示时间: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18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邮件反馈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2024年2月18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